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佟黎明,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
被申请人:王正国,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申请人:苏世清,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审理经过
佟黎明申请王正国、苏世清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佟黎明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正国、苏世清所有的位于红旗镇××组的房屋及银行工资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实现合法权益,在(2021)辽0682民初294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期限未届满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以及《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正国、苏世清所有的位于凤城市,建筑面积91平方米,产权登记号为村房字第××号房屋,限额价值12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王正国、苏世清在丹东银行凤城支行的存款32000元。
以上查封价值152000元。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不动产房屋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间未经允许,不得进行买卖、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
案件受理费1280元,申请保全立案时由佟黎明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