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扎某。
经营者:何殿满,****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丛家窑屯,身份证号码:×××。
被告:武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新林镇罕达罕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扎某诉被告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某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扎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