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继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哈尼玛提,男,哈萨克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阿里木江,男,哈萨克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武继兴与被告哈尼玛提、阿里木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立案。原告武继兴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继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武继兴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武继兴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祖 克 热
裁判日期
二 O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八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哈力木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