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金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霞,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萍,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孙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沈冬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溧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金林与被执行人孙梅、沈冬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的2020常仲裁字第029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梅、沈冬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金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划拨沈冬春银行存款1246.49元,执行杨金林对沈冬春、孙梅名下不动产所享有的抵押权所得执行款2135217元,合计2136463.49元,依法收取执行费23764元后,将其余款项拨付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时不能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常仲裁字第029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孔裕华 审 判 员 赵德升 审 判 员 范之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一愚 书 记 员 郭靓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