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国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与雪华路交叉口雪华信用社楼上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7591332R。
法定代表人:朱长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增举,安徽全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礼,安徽全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省国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国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国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省国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国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