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某,甘肃省陇南市人,住陇南市。

被告:李某,甘肃省陇南市人,住陇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安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安某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自行提出撤诉,其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安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 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贾宝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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