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海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山融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石门镇金炉村炉里58-1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B2HWH0F。 法定代表人:张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审理经过
原告唐海燕诉被告江山融库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唐海燕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海燕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江山融库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海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海燕负担。唐海燕多交的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立技 审 判 员 李志廉 审 判 员 陆志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潘小钊 书 记 员 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