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向健华,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琼0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琼刑终97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的移送执行函,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向健华罚金一案。生效法律文书判令:被告人向健华并处罚金30000元。本案立案标的额为人民币3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向健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向健华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收益类保险、不动产、公积金等信息。通过上述查询,本院扣划了向健华存款共计577.55元并上缴国库充抵罚金。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向健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3月10日,本院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向健华的不动产及公积金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向健华无上述财产。2021年3月11日本院发函给被执行人向健华户籍地村民委员会要求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向健华的财产情况,上述村委会未予回复。2021年3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向健华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继续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