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开忠,又名杜爱平,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张保红,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杜开忠诉被告张保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开忠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开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保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杜开忠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张保红支付杜开忠工资款17000元;2、诉讼费用由张保红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杜开忠在农村承包民房工程,杜开忠受张保红雇佣在工地贴瓷砖。2020年3月至5月期间,张保红欠杜开忠工资款17000元。2020年11月4日张保红向杜开忠出具了欠条一张,经杜开忠多次催要,张保红均推脱不给。为维护杜开忠的合法利益,依法提出诉讼请求,望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张保红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保红系多年在农村承揽民房建设的带头人,在其与房东谈妥费用后由其另行找人具体工作并由其支付相应的工人费用。杜开忠有相应的贴瓷砖的技艺,所以在2020年3至5月份,杜开忠相继在张保红承揽的安阳县瓦店乡的三个村庄三户人家贴瓷砖,共计17000元相应的劳务费没有得到。2020年11月4日,张保红在没有付款给杜开忠的情况下应杜开忠的要求给其出具了欠条,欠条上载明“今欠到杜爱平贴地砖工资壹万柒仟元整,¥17000元,张保红,2020.11.4号”但此后再没有给付任何款项给杜开忠至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杜开忠提供的欠条一张及原告杜开忠到庭陈述记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务者据以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原告杜开忠与被告张保红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杜开忠主张的劳务费总额为被告张保红出具的欠条认可。故被告张保红应当承担向杜开忠支付劳务报酬的责任。现杜开忠要求被告张保红支付所欠的劳务款17000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张保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杜开忠劳务费人民币17000元。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被告张保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晓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戚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