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庆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昊成顺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顺平县经济开发区北园15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保成,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张庆彪与昊成顺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张庆彪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庆彪撤诉。 案件受理费9582元,减半收取计4791元,由原告张庆彪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玉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