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申请人:李世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申请人:朱明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现住重庆市铜梁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朱明英与被申请人李世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朱明英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李世富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朱明英;禁止被申请人李世富骚扰、跟踪申请人朱明英。事实及理由:朱明英与李世富于2009年1月同居生活,于****年**月**日出生育一子李夕鹏,朱明英已就李夕鹏的抚养问题向贵院提起诉讼。李世富多次骚扰、殴打朱明英,朱明英为保护自身人身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上述人身保护令,请依法审查批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朱明英提交的户籍信息、出生医学证明、报警记录、诊疗凭据、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民事起诉状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朱明英与李世富在同居生活过程中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二人曾于2020年10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经民警调处并明确告知不得发生打架等违法行为后,又于2021年4月3日在公共场合发生抓扯,造成朱明英受伤。现朱明英已对李世富提起抚养纠纷民事诉讼,且双方仍共同生活,朱明英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禁止被申请人李世富殴打、威胁申请人朱明英;
二、禁止被申请人李世富骚扰、跟踪申请人朱明英。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被申请人李世富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甜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