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现住抚顺市望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系抚顺市顺城区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夏振东,系该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王强诉被告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6亩(大亩)土地地上附者物补偿款7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村委会(小南自然村组)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将废弃的干线沟6亩(大亩)土地承包给原告经营。承包期限从2008年1月起至2037年12月30日止。原告一次性付清30年承包费3000元。同时双方在协议第四条中约定:承包期内如遇国家或政府征用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归被告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给承包人所有。现案涉土地已经被征用,但被告未能将该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款给付原告,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诿拒绝给付。2021年3月原告向被告索要该赔偿款,被告说这是前任村委会遗漏的,要求原告诉讼解决,被告按判决履行。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的权益,依法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王强以诉称事实和理由来院告诉,但原告没有提供其所承包的土地是否在征收土地范围内,且被告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也未收到该承包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故其本次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可待具备诉讼条件后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返还原告王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