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超,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葛 市长社办八七村5组,身份证号4110821994××××××××。
审理经过
王超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082刑初307 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 被告王超应于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时间节点内履行义务。因王超 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 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 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 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 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申请人多次去被执行人家里,未发现下落,电话无 法联系。 四、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 执行人 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 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 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 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 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 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红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朱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