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汪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柳听振,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汪俊申请执行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3民初43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3011.96元或相当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