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美团外卖员,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温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武乡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人民币4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乡关系,2020年1月26日起至2月24日期间被告温某某以处对象名义多次向原告借钱,后原告得知被告已经结婚,原告于10月13日提起诉讼,后原告自愿撤诉,被告向原告出具一支22200元的欠条。2020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15日,被告又以聘请律师等理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7800元。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款40000元欠条,并承诺于2020年11月30日前还清。2020年11月24日至2020年12月6日被告归还借款6000元整。2020年12月9日,被告以请律师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同日原告为被告在美团贷款5000元(美团利息504元),又向其转款500元,合计6000元。被告总共欠原告40000元整,且已经超过还款期限,经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温某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庭后接受本院询问时对原告的起诉事实予以了认可。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温某某系同乡关系,被告以处对象、请律师为由,在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12月9日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除已归还部分,至今尚欠原告4万元整。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聊天记录、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被告的庭后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应被告温某某的请求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对借款利息未有约定,故原告主张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温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宝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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