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被执行人:丁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8)辽0922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5日向丁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丁某至今未自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丁某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丁某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冻结了丁某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现丁某已给付13664.19元执行款。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对丁某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丁某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高某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17330.81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辽0922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