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红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何柱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邓红祥与被执行人何柱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湘052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红祥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何柱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以及廉政监督卡。

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柱良的网络资金、证券、股息红利、车辆等财产。本院执行了被执行人何柱良在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的现金价值,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邓红祥7734元。本院通过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何柱良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本院通过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何柱良的不动产信息。2021年9月7日,被执行人何柱良向申请执行人何柱良偿还2800元。2021年9月23日,被执行人何柱良作出书面的分期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邓红祥明确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邓红祥同意被执行人何柱良的分期还款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522执698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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