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袁胜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执行人:李家敏,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执行人:杨秀平,女,系李家敏之妻,****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审理经过
袁胜云申请执行李家敏、杨秀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李家敏、杨秀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国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