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街道办事处陈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住所地许昌市陈庄街中段。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站与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街道办事处陈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002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街道办事处陈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其他案由存款7379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