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雷刚,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汪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与被告汪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还清借款5300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直至借款还清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由:2019年9月5日,被告汪猛在我行借款53000元,年利率5.655%,应与2020年9月4日前还清,经多次催收,被告于2021年5月18日前已归还贷款本金0元,尚欠本金5300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直至借款还清为止),为确保国家资金的安全,维护我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上列被告立即归还前述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提供明确具体的被告信息资料,现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资料,无法联系上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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