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望芦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艳,北京郭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壹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26号1幢6008号。
审理经过
原告望芦伟与被告北京东方壹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望芦伟于2021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望芦伟以个人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望芦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由望芦伟负担(已交纳)。
公告费260元,由望芦伟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