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门市宝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UU04L2W。
法定代表人:张某1。
申请人:陈汉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山岭屯*-*号,公民身份号码450××××××××××××*。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受理申请人江门市宝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陈汉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申请人江门市宝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陈汉华因工伤纠纷,双方于2021年1月21日经协商一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江门市宝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陈汉华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月21日自愿解除;
二、申请人江门市宝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陈汉华同意:申请人江门市宝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陈汉华支付工伤赔偿金额合计人民币叁万圆正(小写:30000元整)作为此次赔偿的全部金额。该笔赔偿费用不包含前期申请人江门市宝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垫付的治疗费用、住院伙食费和护理费,该笔费用作为此次事故的全部赔偿(此款包含但不限于陈汉华的后续治疗费、后续康复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在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加班费、带薪年休假薪资、高温补贴等,还包含了法律上其他的相关费用)。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视为双方自愿放弃,不再主张,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三、申请人陈汉华必须协助申请人江门市宝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完成报销工作;
四、申请人江门市宝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陈汉华确认上述款项分两期支付,于2021年2月25日,申请人江门市宝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陈汉华支付人民币壹万圆正(小写:10000元整);于2021年5月30日,申请人江门市宝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陈汉华支付人民币贰万圆正(小写:20000元整);
五、江门市宝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汉华双方在协议签订前已充分了解明白自身的权益和义务;款项支付后,任何一方都要遵守此协议,不能以本案为借口向另一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也不能以任何借口再向另一方索取经济或物质补偿;
六、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
七、因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款项肆仟圆元(小写:40000元整)作为违约金。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