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阴县通宝复合板厂,住所地平阴县榆山街道葛庄村南105国道北。
经营者:孙刚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榆山路*号。
被告:山东波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53号香港国际小区8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昌波。
审理经过
原告平阴县通宝复合板厂与被告山东波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平阴县通宝复合板厂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阴县通宝复合板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阴县通宝复合板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6元,由平阴县通宝复合板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