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红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爱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告:许君,男,现年约43岁,汉族,住高台县。 被告:向荣,男,现年约56岁,汉族,住高台县。 被告:陈栋,男,现年约38岁,汉族,住高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红山诉被告许君、向荣、陈栋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11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红山撤诉。 本案预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红山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5元,不再退还。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秀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世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