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陈家庄村人,身份证号14XXXX。
被执行人郝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临县城庄镇城庄村人,身份证号14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XX与郝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工资账户;且申请人陈XX暂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交暂缓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晋1124执24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其他可执行情况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