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住所地: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高亚东,行长。 被告:陈传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与被告陈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交纳即25.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洪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