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俊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 被告:骆伯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 被告: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宝利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亮。
审理经过
原告李俊杰与被告骆伯行、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李俊杰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俊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计76元,由原告李俊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铁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