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繁华大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崔广志,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树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郎新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李志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迟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王玉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于雪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王红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与被告郎新河、李志慧、迟颜、王玉莲、于雪峰、王红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