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住所地:涟源市人民东路。
负责人:谭志坚,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某,住涟源市。
被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刘某之夫,住涟源市。
被执行人涟源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涟源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某、吴某、涟源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予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淘宝网上将被执行人刘某、吴某共同所有的涟源市卓越100小区6栋1单元502号房屋予以拍卖,已拍卖成交。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所属抵押房产处置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1382执恢2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