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团结路91号金山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73628919P。
法定代表人:王炬,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仕琼,女,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珂,女,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江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市。
审理经过
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