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奈曼旗黄花塔拉苏木腾盛饲料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经营者:财音青格乐,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巴图,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审理经过
原告奈曼旗黄花塔拉苏木腾盛饲料经销处诉被告巴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奈曼旗黄花塔拉苏木腾盛饲料经销处于2021年4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奈曼旗黄花塔拉苏木腾盛饲料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奈曼旗黄花塔拉苏木腾盛饲料经销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