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超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代理人:彭天保,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黄必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超群与被执行人黄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必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超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必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和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11日、8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黄必军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6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黄必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黄必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李超群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