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宝星里天瑞花园路3栋503室。

法定代表人:陆春生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瑛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金昌市人,大学文化,住金川区昌文里*栋3口*号,金昌市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李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金昌市人,大专文化,住本区龙泉花园*栋2口*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金昌市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哲主动将物业费等费用全部交清。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甘0302民初23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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