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喜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高新区。
被告:巩丛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柱与被告巩丛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喜柱未按照法律规定按期交纳诉讼费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喜柱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