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朝元,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5月8日被湘乡市某某局取保候审,2021年6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刑诉[20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朝元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1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朝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成朝元饮酒后驾驶湘C7××××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湘乡市潭市镇方向往虞唐镇方向行驶,途经灰虞线41公里地段时,与同向曹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碰撞后两车倒地,造成曹某某死亡,两车受损,成朝元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南法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成朝元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41mg/100ml。经湘乡市某某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成朝元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某无责任。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2021年4月16日,被告人成朝元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调解协议,支付赔偿款并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被告人成朝元于2021年6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朝元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彭某、龙某、曹某2等人证言;被告人成朝元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朝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成朝元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朝元与被害方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赔偿了被害方家属,取得了被害方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成朝元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成朝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