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超,无固定职业。
审理经过
关于李超犯诈骗罪被判处罚金、退赔一案,因李超未缴纳罚金及退赔被害人损失,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超在被捕前居住地辽宁省鞍山市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证券及银行大额存款。现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