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县支行。
负责人:姚晓林,男,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敏飞,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县支行资产保全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钟立真,湖南又一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郭海飞,男,湖南省桂东县人。
被执行人:郭婧(郭海飞配偶),女,湖南省桂东县人。
被执行人:郭利隆,男,湖南省桂东县人。
被执行人:扶平,男,湖南省桂东县人。
被执行人:郭利平(扶平配偶),女,,湖南省桂东县人。
被执行人:黄建容,女,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被执行人:陈世明(黄建容配偶),男,湖南省桂东县人。
被执行人:张传德,男,,湖南省桂东县人。
被执行人:黄利红(张传德配偶),女,湖南省桂东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海飞、郭利隆、扶平等九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的(2017)湘1027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海飞、郭利隆、扶平等九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县支行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三户联保贷款,被执行人郭利隆、扶平等人已偿还自身名下贷款,剩余被执行人郭海飞名下贷款已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县支行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桂东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7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