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利国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
被执行人:广西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兴妹。
审理经过
利国东与广西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323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后,广西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利国东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责令广西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其装修款9199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本院同日受理。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本院依法向广西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广西中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不动产、车辆、存款、保险、证券和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