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检察院。
审理经过
被告人才巴,女,****年**月**日出生,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萨呼腾镇杀青村二社人,藏族,文盲,无业。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一案被玉树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玉树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继续采取取保候审。
请求情况
玉树市人民检察院以玉市检一部刑诉(20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才巴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措、检察官助理索南吉藏、赛松文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才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才巴驾驶甘A024**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载1人),从玉树州杂多县出发往玉树市方向行驶,途径省道309线8KM+700M(弯道下坡路段)处时,因躲避对面从称多县歇武镇出发往杂多方向行驶的青AXXX**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致使车辆失控撞到道路右侧的防护栏,被告人才巴又往道路左侧打方向盘,就与驾驶人马某某驾驶的青A510**比亚迪牌乘载3人的小型普通客车左前角碰撞,造成乘车人马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才巴及乘车人李某某、马某某、桑某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机件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玉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才巴无证驾驶、超速驾驶,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才巴于2019年7月9日由玉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肇事逃逸行为。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才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当庭自愿认罪。且有证据,甘AXXX**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才巴身份信息查询单及结果单,被告人才巴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被告人才巴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马某某身份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马某某驾驶证及青A510**行驶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玉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扣留、返还物品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及乘车人的身份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被告人才巴的住院病历,被害人李某某的住院病历,委托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收据,谅解书,关于对才巴从轻或免除处罚的申请书,李某某、马某某的通话记录照片、通话录音照片、通话记录内容,伤情照片,5份情况说明,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马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才巴的供述,青海省机电司鉴(2019)车鉴第205号,机电司鉴(2019)车鉴第206号鉴定意见书,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平)公(刑)鉴(尸)字(2019)007号,玉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第632721120190000003号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刑事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吻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才巴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巴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且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才巴及其他3名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才巴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在公诉意见中提出被告人才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及其他受伤人员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同时提出被告人才巴需监护三位年幼的孩子,量刑时综合考虑以上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公诉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及证据以及被告人才巴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的态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才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 苟 永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折尕德吉 书 记 员 :德吉文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