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临平路1号105室1楼部分A单元。

负责人:张婷婷,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浩,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琴,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淑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康乐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与被上诉人陈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8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80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52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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