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海州管理区北顺城路4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鲍珏有、杭英伟,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马宝忠,男,汉族,住辽宁省台安县。 被申请人: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胜利路北。 法定代表人:胡珍,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葛洪山,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胡珍,女,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申请人:张帅,男,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宝忠、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辽宁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胡珍、张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马宝忠、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辽宁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胡珍、张帅在银行账户内资金96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马宝忠、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辽宁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胡珍、张帅在银行账户内资金18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一年;查封车辆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财产处置行为。 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惠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怡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