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远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代理人(授权特别):张瑞,男,金沙县沙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国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远斌诉被告李国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0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远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0元,由原告王远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