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青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罗英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高台县南华镇。        

审理经过

原告熊清华诉被告罗英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青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英海经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熊青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多年同事。2020年1月,被告以其女儿身患疾病急需医药费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遂通过支付宝微信向被告借款2万元,被告当时口头承诺待资金周转后马上还款,并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罗英海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但现在一次性偿还有困难,如果原告同意,被告愿意在2021年年前偿还一部分,年后偿还一部分,借款于2年内付清。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微信转账记录一份,并经庭审查证属实,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万元,并由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给付,后被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对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仅就还款时间未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对还款时间,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但双方未形成书面的借款合同,亦未明确约定,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罗英海经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英海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熊青华借款2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罗英海承担,并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300元,退还其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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