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部门: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杨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六盘水市钟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201刑初527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建敲诈勒罪一案退赔款,被执行人杨建应当按照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缴纳退还被害人赃款30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起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存款、亦未发现任何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本院依法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公积金缴存信息;2021年8月1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杨建户籍所在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教场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杨建户籍登记人口为7人,但杨建家属不与其一同居住,其长期靠兄妹资助生活,居住条件简陋,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教场社区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证实杨建确无经济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通过网络查询及实地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故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201执3353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杨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太智 审 判 员 刘 毅 审 判 员 刘春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董 娟 书 记 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