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潘明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潘明泉与被执行人张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02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明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建明支付申请执行人潘明泉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3日起按约定的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张建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建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建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未冻结到可供执行款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的神行者牌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截至2021年8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建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张建明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建明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张建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潘明泉。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规定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502执18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辉

审判员王振宇

审判员徐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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