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原告:韩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山东省泗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英,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济南初橙趣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商业街9号楼301-36室。

法定代表人:胡乐建,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韩旭与被告济南初橙趣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初橙文化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初橙文化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韩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41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在校学生,在群里看到被告招聘信息后应聘进行工作,但被告却一直拖欠原告劳务报酬共计410元不给,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答辩情况

初橙文化公司未到庭参加庭审,但到法院陈述意见称,杨颖晨工作期间为9月至11月份负责女子学院外卖配送,其他时间是否工作没有准确的签到通知,且女子学院外卖配送工资都由韩理文发放,杨颖晨索要工资不知是什么时间的报酬,公司不知道韩旭目前工作内容,更别说工作情况,韩旭和杨颖晨均是由韩理文介绍认识的,现只确认杨颖晨的工作期间,其工作期间的工资已给韩理文,我们没有直接劳务或劳动关系,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图只能证明与我公司有短暂的兼职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如下:初橙文化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1月2日至8日,韩旭、杨颖晨在山东女子学院为初橙文化公司经营的外卖配送业务中兼职从事外卖配送工作,经核算,该期间韩旭、杨颖晨的应发劳务报酬分别为410元、910元,有初橙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乐建通过初橙女院配送团队微信群发布的“女院配送团队工资”为证。另,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杨颖晨曾通过微信向初橙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多次主张两人的上述报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济南初橙趣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韩旭劳务费410元;

二、驳回韩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取25元,由山济南初橙趣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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