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正芳,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交通街。 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轩之弟火锅城,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北滨路康安江城。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谢书平,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刘家镇大池村。 追加被执行人谢书平,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刘家镇大池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03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川1503执2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立案受理李正芳申请执行宜宾市南溪区轩之弟火锅城、谢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谢书平与李春燕共同名下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南大街商业服务房一套; 二、查封被执行人谢书平与李春燕共同名下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广福街住房一套; 三、查封期限为叁年(不含轮候期间),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妥善保管,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发生,必要时本院将发出相应的交出财物通知或者公告,被执行人或者财物实际占有(用)人收到通知或者见到公告后,必须立即按通知或者公告要求交出查封财产,未按要求交出查封财产的视为拒执。 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 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