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安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
被执行人叶雨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安平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1129民初5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叶雨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叶雨欢在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万年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叶雨欢的所有的在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万年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收入98928.6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