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陆秀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刘文根,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毛士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陆秀宝与被执行人毛士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毛士荣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名下有车辆、房产等其它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毛士荣在银行的存款307344元,或查封与执行标的307344元等值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