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宁,男,1982年7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被执行人:李江龙,男,1979年9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宁与李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4执43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江龙名下车牌号为冀A790JL骊威牌汽车一辆,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84民初42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继续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江龙名下车牌号为冀A790JL骊威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二、限被执行人李江龙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上述车辆交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处理。
本裁定立即执行。